2026年5月1日,新修订的《海商法》正式实施,其中第93条悄悄改写了外贸圈一个沿用多年的「常识」:货物到目的港后买家不提货,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——也就是国内卖家——兜底。过去很多老板以为,只要用FOB条款、或者已经收了全款,买家弃货就跟自己没关系;新法把这层「免责盾牌」直接打碎。在运价波动、买家资信分化的当下,这条规则值得每一个做赊销和FOB的出口商重新算一遍账。
一、责任反转:从买家担责到卖家兜底
旧法框架下,货物抵达卸货港后风险逐步转移,收货人拖延或拒绝提货,主要后果由收货人承担。新法第93条明确:卸货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取的,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;只有当买家已经完成换单、实际提货之后又反悔拒提,责任才回归买家。这一改,把「买家不接盘」的外部风险,直接装回卖家口袋。
最扎心的是,FOB条款不再能当挡箭牌。很多卖家习惯用FOB把运输责任推给买家指定的货代,认为货一上船就万事大吉。新法下,即便你已收全款,只要买家到港不提货,目的港产生的滞箱费、堆存费、处置费照样可能回头找你。运费收了、货却砸在港口的剧本,正在变成卖家的纯负债。更要警惕的是,当前部分市场买家分化明显,行情一旦走弱,弃货不再是小概率事件。
弃货为什么在这两年变多?一边是部分市场行情走弱,买家宁肯损失定金也不愿提货转卖;另一边是海运和码头成本高企,到港货值一旦低于「货款加滞箱堆存」的临界点,理性买家会选择弃货。卖家若还抱着旧法思维,等于在替别人的商业决策买单。所以与其事后救火,不如把第93条当作接单前的一道风控闸门。
二、费用滚雪球:一天一个价,轻松超过货值
弃货最可怕的不是货物本身,而是费用按天累进。货物过了码头免费堆存期和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后,第一笔持续产生的是集装箱滞箱费,由船公司按天累进计收;紧接着是码头堆存费,放得越久单价越高;货物一旦转入海关监管仓,监管仓储费通常高于普通堆场;中间还会叠加通知费、查验费、公告费,最后是拍卖或销毁费。多票实际案例里,这部分费用滚到超过货值并不稀奇。
更棘手的是追偿链。依据《海商法》第88条,承运人对留置货物,自船舶抵达卸货港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,可申请法院裁定拍卖;拍卖所得先清偿保管、拍卖费用和运费,不足部分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。也就是说,货被拍了、钱不够,船公司还可以回头找国内卖家要差额。放任不管,还可能触发跨国追偿、影响企业征信和后续订舱。
三、7日决策框架:三通道止损
处置弃货,核心就一句话:别观望,7天内敲定方案。行业普遍建议,到港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收货人状态,区分是失联、明确弃货还是清关卡壳;到港7日内必须选定处置路径,否则费用会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。三条主通道按性价比排序:
通道一,目的港就地转卖。适合通用货、标准件。委托海外代理找当地新买家,向船公司申请提单背书、改收货人,由新买家清关提货,用货款抵扣已产生的费用。省掉往返运费,是回收货值最优的路径。局限是定制化、带专利或品牌专属的货很难快速找到接盘方。
通道二,退运回国。适合货值高、有二次销售渠道或属禁售品的货物。流程是向船公司提交退运申请和弃货说明,结清目的港全部杂费加回程海运费,再办退运报关。要特别警惕:印度、巴西等部分国家办理退运,需要原收货人出具放弃提货声明,买家若不配合,退运就卡死。
通道三,拍卖或销毁。适合货值极低、转卖退运成本已超过货值本身的货物。海关依法公开拍卖,款项优先抵扣港口与船司费用,不足部分仍可能被追偿;临期、危险品、侵权货常被直接销毁,费用由托运人承担。止损优先,别和沉没成本谈感情。
四、前置风控五条:把风险挡在出货前
弃货发生后再救火,永远比不过事前锁责。建议从五个环节下手:
第一,合同锁责。所有销售合同和PI增加弃货责任条款:买家须在到港后7日内提货,因弃货产生的滞箱费、堆存费、处置费、律师费全部由买家承担。白纸黑字,比事后扯皮有力。
第二,收紧付款条件。提高定金比例,优先争取全款或高比例预付款;赊销订单、新客户订单,尽量改为信用证或要求银行保函。钱在手里,弃货动机就低。
第三,资信分级。对新客户、赊销订单、政局不稳地区订单,通过中信保或第三方机构核查信用记录;高风险区域订单要求更强担保,不盲目接单。
第四,到港预警台账。建立到港监控台账,到港前1至2周提醒买家备清关;到港后7日未提货立即确认,14天无进展启动应急预案。发现失联或态度异常,立刻准备转卖退运。
第五,保险加货代约束双兜底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,把弃货及相关费用纳入保障,保费大约占货值0.3%到1%;与货代合同明确:船公司须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无人提货,未及时通知导致的额外费用,卖家可拒绝承担。
新海商法把弃货风险彻底推到卖家这一侧。对出口商而言,唯一的应对不是赌买家不弃货,而是用合同锁责、资信严控、全程跟踪、保险兜底和快速处置,把每一次弃货的代价压到最小。账算在前面,才不会在目的港的堆场里算总账。